[2020]28号: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适当延长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8年修订)》适用时间的通知(联合签发)。
【政策干货】将财关税[2019]38号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为:一、将“对2019年12月31日前(含12月31日)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(含6月30日)进口设备”中的“在在2020年6月30日前(含6月30日)”修改为“在2020年12月31日前(含12月31日)”。二、将“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9年修订)中所列设备”中的“自2020年7月1日起”修改为“自2021年1月1日起”。
【实际案例1】2020年9月株洲海关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两份征免税证明,为企业减免税款49.3万。
【实际案例2】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在12月进口的2台机床获免税款3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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